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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徐定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徐定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徐定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5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定珍,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主要责任人:徐定珍,男,住湖北省麻城市北环路。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定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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