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29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谷宇,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胖木匠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扶建波。
被告:扶建波,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胖木匠家具有限公司、扶建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