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5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2712。
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心悦商贸部,经营场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5PEBL93。
经营者:林秀琼,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心悦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因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核减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