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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执3423号之三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4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重阳路170号和隆大厦1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XN831C。

法定代表人:甘应祥。

被执行人:甘应祥,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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