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002执保1475号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以(2020)鲁1002执前调1161号受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