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871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行,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信必达早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倌宁工艺玩具厂后厂区第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依群,汕头市信必达早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程雪榕,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信必达早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