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民初36号 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77986373C。
法定代表人:王少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妙婧服装屋。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龙庆路2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0MA2E3XJ192。
经营者:刘兴梁,男,200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妙婧服装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3612756号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后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已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妙婧服装屋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