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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温淑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92民初73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温淑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温淑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73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淑媛(系沈阳市沈河区元浩盈水暖器材经销处原经营者),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淑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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