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9638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辉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石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邱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辉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