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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力果便利店、平江县湘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知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力果便利店、平江县湘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力果便利店;平江县湘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力果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金海岸铺面,注册号430626600320842。

经营者:陈桢。

被告:平江县湘红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连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M5J257D。

经营者:林湘红。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力果便利店、平江县湘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平江县力果便利店、平江县湘红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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