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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沈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沈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负责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毅,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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