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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伟不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判决驳回申诉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刑申1号
案件名称马晓伟不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判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晓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苏0192刑申1号马晓伟:你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刑初10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以你在原审中认罪认罚系违背自己意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你对上家发出的酒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并不知晓,不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确实、充分,定罪正确。

原审中,你认罪、认罚、悔罪,法庭已告知你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你自书的《认罪认罚悔过书》。

据此,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量刑是恰当的。

你未提供证据证明你在原审中认罪认罚并非自愿,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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