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69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谷烟酒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56号03幢一层。
经营者:江建。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谷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