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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伯媛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刑辖63号
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刘伯媛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刘伯媛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20)湘10刑辖63号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关于犯罪嫌疑人刘伯媛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经审查,因以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资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刘伯媛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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