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8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增,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2020年9月17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