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2274号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9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98148047Y。
法定代表人:陈英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婷,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丝域美发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王母社区中山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76930610。
经营者:李素清。
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丝域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