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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春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终619号
案件名称湖南春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春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李金桂;湖南力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春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5号天一康园北区A4栋2404房。

法定代表人:李金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5号楼8层805、816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金桂,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力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3栋303号2室。

法定代表人:陈坚。

上诉人湖南春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齿数汇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力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公司)、原审被告李金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春仁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湘0103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第22908984号“paperpas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书籍出版,上诉人提供的为“论文检测查重服务”,明显不属于上述核定项目,且一审法院没有明确上诉人的服务与被上诉人的具体项目构成相同和近似,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认定构成近似服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网站设计模板属于被上诉人所有,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页面的背景色为单一颜色,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被上诉人特有的设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除页面背景色相同外,其他图片均不相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网页首页左边的图片、右边登录窗口的背景色以及二者商标明显不同,不会引人误认两者存在特定联系;

被上诉人的网站页面处于频繁更换状态,明显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被上诉人提供的知名度证据仅为推广合同以及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明目的。

三、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智齿数汇公司辩称:一、上诉人所提供的论文检测查询服务,与答辩人41类教育类商标,在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有密切关系,上诉人将答辩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从事相同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答辩人的涉案商标,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侵犯了答辩人的第9类商标。

上诉人提供的论文查询检测,需借助计算机软件完成,并且力创公司注册有paperpp软件著作权,所以上诉人在提供论文查询检测时,必然侵犯被上诉人第9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涉案商标已经经过司法判决确认,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机构代理合同,与相关高校、公检法机关均签订了相关采购合同,被上诉人的商品在行业内应用非常广泛,具有很高的口碑和影响力。

四、被上诉人的网页系自行设计,上诉人在相同时间段内,在同一域名主体下,使用与被上诉人基本相同的网页设计,开展电子交易,极易产生混淆,即使被上诉人在本案后优化了网页,但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并且上诉人在搜狗搜索以“paperpass”为关键词进行推广,使得搜索结果首位为上诉人网页,上诉人系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有违商业道德即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关于赔偿数额的确认,一审法院结合了上诉人的交易清单,上诉人在侵权行为中的恶劣程度,主要包括以相同的域名注册网站,从事与被上诉人相同的业务,并且以被上诉人“paperpass”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进行推广,网页内容也是模仿被上诉人的网页,侵权行为恶劣,结合被上诉人在行业的知名度,确定了赔偿数额,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16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

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智齿数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春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智齿数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春仁公司赔偿智齿数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判令李金桂、力创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春仁公司、李金桂、力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与智齿数汇公司及其商标专用权相关的事实智齿数汇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8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文化用品、教育咨询。

第16160044号“paperpass”商标的注册人为智齿数汇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计分器、晒蓝图设备、秤、电子公告牌、光通讯设备、唱片、照相制版用屏、视听教学仪器、幻灯片(照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

第22908984号“paperpass”商标的注册人为智齿数汇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书籍出版,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

为提高智齿数汇公司“paperpass”品牌知名度,智齿数汇公司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分别签订协议,委托百度、360搜索、360直达等平台为其提供营销推广,并支出大额推广费。

由于“paperpass”论文检测机构的的价值,福建省烟草学会、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宁波市金融会计学会、沈阳市考试院、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长江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大庆市教育局等多个机构与智齿数汇公司签订《Paperpass机构版VIP充值消费合同》,购买PaperPass机构版网络平台论文检测服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36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1.智齿数汇公司为“paperpass.org”的现注册所有人,享有“paperpass.org”域名的域名权,注册日期为2008年5月;

2.2013年3月12日前“paperpass.org”已经投入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paperpass”已作为商标使用并在“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与被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春仁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7月1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李金桂,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电子产品、生物制品的研发、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开发、其他专业咨询、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移动互联网研发和维护、互联网信息技术咨询、教育咨询。

力创公司系成立于2018年4月2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坚,股东为陈坚、周林洪,经营范围为:智能化技术、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人脸识别系统、机电设备、五金机电产品、遥控技术的研发、移动互联网研发和维护、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咨询、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教育咨询。

2019年4月30日,智齿数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成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当天完成了保全证据行为,并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3681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1.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登陆http://www.paperpass.cm网址,进入“PaperPP”网页、浏览首页的信息,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

2.在“PaperPP”首页使用公证人员手机号码注册账号(手机号码:153××××0111),使用该账号登陆并浏览网页信息,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

3.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登陆http://www.paperpass.com网址,进入“PaperPass”首页、浏览首页的信息,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

4.在“PaperPass”首页注册账号“×××82”,使用该账号登陆并浏览网页信息,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

5.登陆www.beian.miit.gov.cn网址,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进入公共查询页面,分别查询“paperpass.cm”和“paperpass.com”域名,查询结果显示域名为paperpass.cm网页主办单位为被告春仁公司,域名为“paperpass.com”的网页主办单位为智齿数汇公司。

庭审中,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比对,www.paperpass.com与www.paperpass.cm网页分别如下图:www.paperpass.com网页(图1)www.paperpass.cm网页(图2)www.paperpass.com网页(图3)www.paperpass.cm网页(图4)www.paperpass.com网页(图5)www.paperpass.cm网页(图6)www.paperpass.com网页(图7)www.paperpass.cm网页(图8)www.paperpass.com网页(图9)www.paperpass.cm网页(图10)www.paperpass.com网页(图11)www.paperpass.cm网页(图12)www.paperpass.com主页(图13)www.paperpass.cm主页(图14)www.paperpass.com页面(图15)www.paperpass.cm页面(图16)庭审中,智齿数汇公司主张www.paperpass.cm页面与智齿数汇公司www.paperpass.com页面颜色、布局完全一致,仅在图片、文字等细节方面不一致,两者网页构成近似。

2019年6月14日,智齿数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成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当天完成了保全证据行为,并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5154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登陆http://www.paperpass.cm网址,进入“PaperPP”首页,登陆账号(手机号码:153××××0111)并进入充值中心,选择充值数字为1000字,使用公证人员的手机分别扫描屏幕上的微信和支付宝对应的二维码(充值金额均为1.8元),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及付款过程、付款信息,付款信息显示微信及支付宝的收款商户全称均为:湖南力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月9日,智齿数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成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当天完成了保全证据行为,并于2020年2月4日出具了(2020)苏宁钟证字第381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使用“GoogleChrome”浏览器登陆“http://www.sougou.com”网址,进入“搜狗搜索”首页,搜索“paperpass”并浏览搜索结果,第一条为“paperpass_全新旗舰版_在线查重隆重PaperPass”,点击进入进一条,即进入“PPCM”首页,该网页域名为“paperpass.cm”,主办单位为春仁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春仁公司使用“www.paperpass.cm”作为域名是否构成对智齿数汇公司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春仁公司的网页与智齿数汇公司的网页是否相似,春仁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智齿数汇公司系第22908984号“paperpass”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教育、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书籍出版”,与“论文检测查重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上关系密切,属于类似商品。

春仁公司使用的域名“www.paperpass.cm”主体部分为“paperpass”,与智齿数汇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呼叫、含义一致。

双方均以“论文检测查重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属于同业经营者,且智齿数汇公司商标有一定知名度,春仁公司将智齿数汇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域名进行与智齿数汇公司相同的“论文检测查重”电子商务活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智齿数汇公司第22908984号“paperpass”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智齿数汇公司同时主张春仁公司使用“www.paperpass.cm”作为域名侵犯了智齿数汇公司第16160044号“paperpass”商标的专用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而只有对驰名商标,才给予一定程度的跨类保护。

从现有证据来看,智齿数汇公司不足以证明“paperpass”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故被诉域名构成侵权的前提是通过该域名进行的交易与第16160044号“paperpass”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第16160044号“paperpass”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设备仪器,被诉域名所提供的为“论文查重”服务,并非计算机软件下载、设备仪器出售服务,被诉侵权域名与第16160044号“paperpass”商标服务的对象、内容、方式不同,不能仅仅因为春仁公司使用“paperpass”作为域名就将其归入第9类,故被诉域名不构成对第16160044号“paperpass”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本案中,智齿数汇公司享有“paperpass”的商标权,在2008年即使用“paperpass”域名经营网站,其网页已经营多年,且根据智齿数汇公司提交的证据,智齿数汇公司已经支出高额费用用于推广宣传,目前已有多家机构与智齿数汇公司签订《Paperpass机构版VIP充值消费合同》,购买PaperPass论文检测服务,涉案网页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及知名度。

春仁公司的“www.paperpass.cm”网页与智齿数汇公司“www.paperpass.com”网页相比较,两者在整体布局上相同,春仁公司的网页实际上是在保留智齿数汇公司网站设计模板的情况下对其中内容进行了简单替换。

一审法院认为,春仁公司与智齿数汇公司相似的网页设计,会引人误认为春仁公司的网页是智齿数汇公司网页或与智齿数汇公司网页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退一步说,当客户搜索“paperpass”时,位列搜索结果首位的是春仁公司的网页,而春仁公司的网页与智齿数汇公司网页相似,春仁公司这种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获取竞争优势以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损害了竞争秩序。

关于焦点三,春仁公司所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智齿数汇公司的权益,智齿数汇公司要求春仁公司停止使用“paperpass”作为域名并停止使用被诉侵权网页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春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后台截图,拟证明其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6月14日的营业总额为15447.6元,并要求法院依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其一,春仁公司提交的后台截图显示“网站首页http://www.paperquery.com”,且截图不完整,春仁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交的截图系被诉侵权网页的后台,亦不能证明其提交的截图数据的真实完整性;

其二,根据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网页的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宝、充值码,春仁公司提供的后台截图不能体现所有支付方式的支付记录,不能完整体现春仁公司的财务状况。

因此,春仁公司提交的后台截图只能作为判赔的参考,不能据此认定春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因双方均不能证明智齿数汇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春仁公司因侵权所得利润,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同业竞争关系、智齿数汇公司网页知名度、春仁公司经营时间、主观故意、智齿数汇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定春仁公司就其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智齿数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6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春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金桂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春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智齿数汇公司要求力创公司对春仁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5154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网站的收入直接进入力创公司账户,在春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时,力创公司负责收取所得款项,力创公司对春仁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且力创公司明知春仁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故其应对春仁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力创公司辩称其是接受春仁公司的委托收款,但力创公司认可其与春仁公司间无委托收款合同,力创公司亦未将任何一笔收款转给春仁公司,故一审法院对力创公司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春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智齿数汇公司第22908984号“paperpa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春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智齿数汇公司相似网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春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智齿数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6万元;

四、李金桂、力创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春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智齿数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春仁公司、李金桂、力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春仁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中国知网网页截图,拟证明被上诉人的网页设计模板属于常用设计,被上诉人对该设计模板不享有版权,上诉人采用该设计模板不构成侵权;

证据2、被上诉人www.paperpass.com的网页截图,拟证明被上诉人的网页处于不断更换状态,不具有稳定性,不具有一定影响力。

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上诉人春仁公司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达不到上诉人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2,为机构版的paperpass网页截图,与本案案涉网页版本不同,本院亦不予确认。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双方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春仁公司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第2290898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二、上诉人春仁公司使用被控侵权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明显过高。

关于焦点一。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为论文查重服务,与被上诉人智齿数汇公司的第229089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近似,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智齿数汇公司为第22908984号“paperpass”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诉人春仁公司将该文字商标注册为域名“www.paperpass.cm”用于提供网上论文查重服务,且上诉人提供的论文查重服务与被上诉人第229089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学校教育服务具有一定相关性,属于相关服务,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给被上诉人的第22908984号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网站网页设计属于惯常设计,不具有独创性、稳定性,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知名度,上诉人使用案涉网站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上诉人春仁公司案涉网站使用的网页与被上诉人的网页在色彩、布局、文字均高度近似,模仿痕迹明显,结合上诉人实施了上述注册侵权域名“www.paperpass.cm”的行为,可以认定上诉人春仁公司存在主观恶意,且被上诉人智齿数汇公司的“paperpass”品牌及服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份额,上诉人春仁公司与被上诉人智齿数汇公司同作为提供论文查重服务的经营者,上诉人春仁公司使用与被上诉人近似的网页的行为足以引人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侵权成立、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或受损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的同业竞争关系、智齿数汇公司网页知名度、春仁公司经营时间、主观故意、智齿数汇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春仁公司赔偿智齿数汇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1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春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湖南春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龙 峰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田露书记员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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