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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崇川区沪君五金机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441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崇川区沪君五金机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崇川区沪君五金机电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44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沪君五金机电商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221号附111室。

经营者:杨水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沪君五金机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同年9月16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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