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6民初4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茂一昌烤鸭店,注册经营场所为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大道西侧、规划一路南侧、规划一街东侧、规划二路北侧1F层北厅1号。
经营业主:苏忠福。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茂一昌烤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请求,请求变更为10000元,依法应减少诉讼费。
之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少、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