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阳市洁美商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昌山路87号。
经营者:李杰民,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洁美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鲁06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莱阳市洁美商场已向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8600元。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2020)鲁06执443号案件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