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36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R,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淑婷,女,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