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295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宁元鑫商行,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1851号丰宝佳苑小区8号楼一层商铺。
经营者:孙秀丽。
被告:孙秀丽,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安宁元鑫商行、孙秀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