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59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素真百货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国际小商品市场A1229、1230、1245、1246号。
负责人:姚素真,该商行经营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素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