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知民初27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天山北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海燕餐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镇。
经营者:周海燕,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告:周海燕,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镇。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海燕餐厅、周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而多缴纳的诉讼费225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