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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玲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刑更6003号
案件名称罪犯何玲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6003号罪犯何玲,女,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17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已履行)。

被告人何玲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粤01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何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何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结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玲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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