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6003号罪犯何玲,女,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17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已履行)。
被告人何玲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粤01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何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何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结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玲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