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刑终256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孙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无业,住如皋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孙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苏061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孙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余孙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数额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孙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余孙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余孙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孙建撤回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