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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宁区红梅纯妆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宁区红梅纯妆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天宁区红梅纯妆日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红梅纯妆日化用品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青龙西路118号。

经营者:方明维,女,汉族,1983年11月26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宁区红梅纯妆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宁区红梅纯妆日化用品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宁区红梅纯妆日化用品店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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