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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张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执恢71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张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张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恢71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抗,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账户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经本院审查核实,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旭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紫禾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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