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50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县明亮眼镜店,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299号澄湖国际商业街二期4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83ECT8E。
经营者:陈开华,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明亮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