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5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阜宁加盟店,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碧水豪苑30楼1-2号门市。
经营者:孙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德跃,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阜宁县,系经营者孙玉平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阜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4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