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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袁新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袁新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袁新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37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新政,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新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袁新政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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