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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332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3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审 判 员 周黎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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