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3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审 判 员 周黎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