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74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手机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廊良公路北侧89号。
经营者:**,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