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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王刚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74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王刚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王刚手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74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手机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廊良公路北侧89号。

经营者:**,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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