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259号原告: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89443102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25号A塔地上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民,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53280755T,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2号A1幢13楼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福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梅,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本高丽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8718052C,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兴路106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江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本高丽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绿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