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674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壹华华壹通讯设备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1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77。
经营者:李俊宏,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壹华华壹通讯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6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