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刑终400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南京航标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汤山片区。
诉讼代表人:仲建明,男,汉族,1963年9月7日生,住江苏省姜堰市,系孙雨林的姐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雨林,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本科文化,、总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
2018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冬,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寅飞,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南京航标卫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孙雨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苏0106刑初29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南京航标卫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孙雨林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单位南京航标卫浴有限公司、上诉人孙雨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单位南京航标卫浴有限公司、上诉人孙雨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单位南京航标卫浴有限公司、上诉人孙雨林自愿请求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单位南京航标卫浴有限公司、上诉人孙雨林撤回上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