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79号 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1号楼B座8层82289。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平,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力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18幢5层1单元529。
法定代表人:张益华。
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洪力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在缴纳本案诉讼费前,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洪力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北京洪力东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