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831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芝良水果店,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127号。
经营者周培尚。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芝良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