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25号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35层3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欢,任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镇平县博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南环路清轩范小区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DG9T11。
法定代表人:霍志勇。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博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