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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10341号
案件名称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10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涟源百货城7栋147号。

经营者:梁跃江,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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