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100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晶典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北路377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方晶。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晶典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