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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黄族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404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黄族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黄族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404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族彪,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320************854,系原中山市西区睿睿杂货店的经营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睿睿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中山市西区睿睿杂货店于2020年7月6日登记注销,本院依法将被告变更为黄族彪。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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