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3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群芳、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阳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湘山村26幢3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谢燮。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阳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