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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李海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83刑初110号
案件名称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李海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李海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98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6E6W7R。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永宁大道39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诉讼代表人李海兵,男,汉族,1992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辩护人汪海英,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海军,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新疆库尔勒市开发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意,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二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位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海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于同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8月3日恢复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霞、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海兵及其辩护人汪海英,被告人李海军及其辩护人韩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7日,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7537796号“”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纤维素;

工业化学品;

工业用纤维素脂;

衍生物纤维素(化学品);

工业用纤维素醚;

未加工醋酸纤维素;

制造颜料用化学制剂;

表面活性化学剂;

表面张力活性制剂(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

2012年11月2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海军自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后在新疆销售。

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海军注册成立了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海军在经营公司期间,让他人制作了假冒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产品包装袋,从其他渠道购买纤维素产品,组织工人将纤维素产品装入假冒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封装后在新疆和田地区进行销售。

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份共销售假冒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纤维素20.875吨,销售金额434792.55元,非法获利约16700元。

侦查机关查扣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纤维素5.625吨,价值116618.7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海军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等8人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李海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罚金,判处李海军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若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海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单位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李海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海军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较低;

2、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7日,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7537796号“”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纤维素;

工业化学品;

工业用纤维素脂;

衍生物纤维素(化学品);

工业用纤维素醚;

未加工醋酸纤维素;

制造颜料用化学制剂;

表面活性化学剂;

表面张力活性制剂(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

2012年11月2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海军自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后在新疆销售。

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海军注册成立了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海军在经营公司期间,让他人制作了假冒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产品包装袋,从其他渠道购买纤维素产品,组织工人将纤维素产品装入假冒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封装后在新疆和田地区进行销售。

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份共销售假冒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纤维素20.875吨,销售金额434792.55元,非法获利约16700元。

侦查机关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纤维素5.625吨,价值116618.75元。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海军退缴违法所得167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等8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视频,微信昵称AH李某的账单明细、银行卡62×××10与罗某的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罗某提交的微信截图,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29日出具的价格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9年度发往新疆产品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兰州玲盛(李海军)往来明细、购销合同书、货物验收回执单,对姜某出具的扣押清单、姜某提供的销售清单附欠据、扣押的纤维素照片,对卢某出具的扣押清单、卢某提供的销售清单附欠据、扣押的纤维素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魏某提供的销售清单附欠据,时某提供的销售清单附欠据、扣押的纤维素包装袋照片,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的公户交易明细,肥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海军人员电子档案一份,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海军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其辩护人提出“李海军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较低”的辩护意见,经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为故意,其要求行为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是否故意,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与假冒有关的其他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李海军曾多年销售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纤维素,其对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纤维素的外包装非常熟悉,其后让他人将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纤维素的外包装进行细微修改,如将包装袋正面的注册商标图形进行改变,但包装袋背面使用了与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带有注册商标“”的合格证,其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

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新疆鼎盛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李海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均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16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纤维素5.625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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