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9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张立华,原邹城市汇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