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苏01民初1021号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777号4幢2-3层。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法定代表人:郝成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启阳,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第ZL201830172983.6号“玩具厨房”、第ZL201730084779.4号“儿童户外游乐设施(户外厨房组)”、第ZL201830173462.2号“亭子”、第ZL201730388916.3号“儿童户外游乐设施(洗车隧道)”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9万元整(上述款项汇入户名:黄润生,账号:43×××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桃源支行);
如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按10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9月24日之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六、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