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9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巩店镇李怀成家电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N57YR50,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巩店镇巩店集。
经营者:李怀成。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巩店镇李怀成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