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55号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庙湾。
法定代表人:江元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琛,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紫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大吴商城内楼下西门。
法定代表人:董夫波。
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紫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