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303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市场XX号。
经营者:曹满野,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