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0607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嘉依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87幢1单元202室。
经营者:鄢瑞霞,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嘉依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